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繼,204,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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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李安達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李元像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元像(男,民國23年1 月2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9年10月12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中市○區○○里○ 鄰○○路○段494 之1 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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