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何鳳貞
何鳳娥
賴怡帆
賴仕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任孍
被 告 何鳳廷
兼訴訟代理 何鳳美
人 4之3號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陳世閔(即陳何鳳香之繼承人)
陳郁欣(即陳何鳳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世閔、陳郁欣為被告陳何鳳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何鳳香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1頁),惟繼承人即被告陳世閔、陳郁欣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是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渠等為被告陳何鳳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