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苗小,545,2011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范睿樺
被 告 徐翰璋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苗小字第5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孔秀蓮
通 譯 孫名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孔秀蓮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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