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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71號
原 告 李建和
李全和
李木火
李坤和
李炳坤
兼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和
被 告 李登貴
訴訟代理人 李士炫
被 告 李燈燦
李東明
李家慶
李宛蓉
李宛蓁
杜宜瑾
李東奇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固曾追加被繼承人李森雄之繼承人,但未一併陳明是否聲明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意旨,本院認有查明及再通知各當事人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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