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苗簡,462,20111003,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462號
原 告 劉奇方
被 告 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平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告 蔡麗華
訴訟代理人 周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錦庭」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錦庭」之記載,依卷附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顯示該公司負責人為陳信平,且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委任葉天昱律師其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係由陳信平代表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限公司為之,而歷來言詞辯論期日復係由葉天昱律師代理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限公司為言詞辯論等情以觀,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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