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補,748,2011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李慶勇
被 告 李隆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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