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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林美慧
訴訟代理人 賴逸松
被 告 陳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隆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賴逸松之委任狀。
二、訴之聲明。
三、苗栗縣西湖鄉五湖村上湖87-1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請釋明被告承租之土地面積範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請一併提出該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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