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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楊憲東
范秀蘭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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