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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陳維良
被 上訴人 國正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
法定代理人 林幗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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