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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