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訴,325,20110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黃玉誠
訴訟代理人 黃莞真
被 告 黃玉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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