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訴,339,2011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李榮福
被 告 徐杰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5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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