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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多田生技醫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 月12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99年12月23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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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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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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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千綜合醫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9年3月31日 │197,400元 │RY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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