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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信興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獨資商號,因無當事人能力,故應將聲請人更正為信興行即○○○(即負責人),並連同負責人於其上簽名、蓋章。
若為合夥,請列其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簽名、蓋章。
二、依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僅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本件聲請人所提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陳莉玲」,非受款人「信興行」。
請先向金融機構更正通知人為聲請人「信興行」(應參照上揭補正說明列明負責人之姓名)後,再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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