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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鄒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
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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