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拍,3,201101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云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素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漏載附表,請具狀補正之(附表應含完整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請提出相對人簡素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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