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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玉嬌
相 對 人 蕭穩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就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約定利息自出票日起算。
詎於到期後提示,除編號1 之本票已全數給付,編號2 之本票僅清償其中15,000元外,其餘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6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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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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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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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8月6日 │50,000元 │99年8月6日 │99年8月20日 │CR0000000 │已受│
│ │ │ │ │ │ │償 │
├──┼───────────┼─────────┼───────────┼───────────┼────────┼──┤
│002 │99年8月6日 │50,000元 │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0日 │CR0000000 │受償│
│ │ │ │ │ │ │1萬5│
│ │ │ │ │ │ │仟元│
├──┼───────────┼─────────┼───────────┼───────────┼────────┼──┤
│003 │99年8月6日 │131,500元 │99年8月30日 │99年8月20日 │CR0000000 │ │
├──┼───────────┼─────────┼───────────┼───────────┼────────┼──┤
│004 │99年8月6日 │60,000元 │99年10月21日 │99年8月20日 │CR0000000 │ │
├──┼───────────┼─────────┼───────────┼───────────┼────────┼──┤
│005 │99年8月6日 │60,000元 │99年11月22日 │99年8月20日 │CR0000000 │ │
├──┼───────────┼─────────┼───────────┼───────────┼────────┼──┤
│006 │99年8月6日 │60,000元 │99年12月21日 │99年8月20日 │CR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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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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