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聲,38,201110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翁世海
相 對 人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峯島
朱芷賢
朱芷徵
上列當事人間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朱芷微」、「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朱芷徵」、「住台北市○○區○○街8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所為100 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朱芷微」、「住同上」之記載,係「朱芷徵」、「住台北市○○區○○街88號」之誤寫。

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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