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苗簡,454,2011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54號
原 告 江錦臺
原 告 江承頤
被 告 林群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而原告所預納之裁判費為11000 元,核已溢繳100元,參照上開規定,應以裁定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