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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0號
再審原告 余文光
號
再審被告 康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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