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50,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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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李永田
3號
被 告 陳文銘
巷4號
郭林寶珠
陳麗媚
吳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0,453 元(計算式:系爭苗栗縣竹南鎮○○段○○段1184地號土地面積44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3,624元原告應有部分1/12=1,610,4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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