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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世玲
訴訟代理人 謝玉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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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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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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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基航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94年4月30日 │90,000元 │0000000 │ │
│ │林文鎮 │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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