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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鄭裕錦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暨上開文件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含簽到紀錄)。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已送交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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