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秀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俊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邢麗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相對人究係「劉俊麟」或「劉峻麟」。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劉俊麟」,惟本票之簽章為「劉峻麟」,請查明如有誤寫並請具狀更正。
二、請補正劉俊麟之正確地址。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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