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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任金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文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CH646419 之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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