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駱丁山
相 對 人 駱輝檳
駱英旭
駱英琪
駱錫聰
駱有義
駱俊雄
駱龍山
駱石水
駱政州
駱欣萍
駱政豪
駱政賢
駱欣婷
駱政憲
駱欣伶
駱英超
駱明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8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2 號判決確定,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附表1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 明 │
├────────┼────────┼─────────────┤
│第一審裁判費 │ 4,740元 │均由聲請人墊付。 │
├────────┼────────┤ │
│戶政規費 │ 1,200元 │ │
├────────┼────────┤ │
│96.11.26測量費 │ 4,000元 │ │
├────────┼────────┤ │
│97.3.3測量費 │ 7,435元 │ │
├────────┼────────┤ │
│97.5.16 測量費 │ 4,000元 │ │
├────────┼────────┤ │
│97.6.30 測量費 │ 200元 │ │
├────────┼────────┤ │
│97.10.15測量費 │ 4,100元 │ │
├────────┼────────┤ │
│98.1.14測量費 │ 11,000元 │ │
├────────┼────────┤ │
│ 合 計 │ 36,675元 │ │
├────────┴────────┴─────────────┤
│說明:(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
│1.聲請人駱丁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317元。 │
│ (計算式:36,675×1596/8,000=7,317) │
│2.相對人駱輝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8元。 │
│ (計算式:36,675×1/80=458) │
│3.相對人駱有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8元。 │
│ (計算式:36,675×1/80=458) │
│4.相對人駱俊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92元。 │
│ (計算式:36,675×5/80=2,292) │
│5.相對人駱龍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8元。 │
│ (計算式:36,675×1/80=458) │
│6.相對人駱政州、駱政豪、駱政賢、駱政憲、駱欣萍、駱欣婷 │
│ 、駱欣伶等7 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60元。 │
│ (計算式:36,675 ×13/80=5,960) │
│7.相對人駱英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3元。 │
│ (計算式:36,675×1/240=153) │
│8.相對人駱英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3元。 │
│ (計算式:36,675×1/240=153) │
│9.相對人駱英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3元。 │
│ (計算式:36,675×1/240=153) │
│10.相對人駱錫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7元。 │
│ (計算式:36,675×1/40=917) │
│11.相對人駱石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064元。 │
│ (計算式:36,675×3504/8,000=16,064) │
│12.相對人駱明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92元。 │
│ (計算式:36,675×5/80=2,292) │
└───────────────────────────────┘
附表2: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
│ 姓 名 │96年度訴字第288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備 註 │
│ │號民事判決訴訟費│ (新臺幣) │ │
│ │用負擔比例 │ │ │
├──────┼────────┼─────────┼────┤
│聲請人駱丁山│ 1596/8000 │ 7,317元 │ │
├──────┼────────┼─────────┼────┤
│相對人駱輝檳│ 1/80 │ 458元 │ │
├──────┼────────┼─────────┼────┤
│相對人駱有義│ 1/80 │ 458元 │ │
├──────┼────────┼─────────┼────┤
│相對人駱俊雄│ 5/80 │ 2,292元 │ │
├──────┼────────┼─────────┼────┤
│相對人駱龍山│ 1/80 │ 458元 │ │
│(即駱明輝之│ │ │ │
│繼承人) │ │ │ │
├──────┼────────┼─────────┼────┤
│相對人駱政州│ 13/80 │ 5,960元 │由駱淵源│
│、駱政豪、駱│ │ │之繼承人│
│政賢、駱政憲│ │ │駱政州等│
│、駱欣萍、駱│ │ │7 人連帶│
│欣婷、駱欣伶│ │ │負擔 │
│等7 人(即駱│ │ │ │
│淵源之繼承人│ │ │ │
│) │ │ │ │
├──────┼────────┼─────────┼────┤
│相對人駱英超│ 1/240 │ 153元 │ │
├──────┼────────┼─────────┼────┤
│相對人駱英琪│ 1/240 │ 153元 │ │
├──────┼────────┼─────────┼────┤
│相對人駱英旭│ 1/240 │ 153元 │ │
├──────┼────────┼─────────┼────┤
│相對人駱錫聰│ 1/40 │ 917元 │ │
├──────┼────────┼─────────┼────┤
│相對人駱石水│ 3504/8000 │ 16,064元 │ │
├──────┼────────┼─────────┼────┤
│相對人駱明勇│ 5/80 │ 2,292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