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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苗簡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汪綉琴
相 對 人 陳春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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