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81號
原 告 曾懷瑮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被 告 徐聖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3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