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宋涂美蘭
涂玉蘭
涂香蘭
涂嬌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涂清貴
涂清榮
黃涂秋蘭
涂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被 告 詹涂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茲因原告所提準備書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詹涂春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3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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