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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毒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曉寧
(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0 年度聲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曉寧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 麗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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