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苗小,374,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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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苗小字第3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卓士弘
被 告 湯燈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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