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苗簡,49,201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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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9號
原 告 邱武榮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即
承受訴訟人 陳秋娟即被告吳德.
吳軒豪即被告吳德.
吳詩婷即被告吳德.
吳浩雯即被告吳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秋娟、吳軒豪、吳浩雯、吳詩婷為被告吳德光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德光於民國100 年4 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陳秋娟、吳軒豪、吳浩雯、吳詩婷等4 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

今繼承人陳秋娟、吳軒豪、吳浩雯、吳詩婷等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其等為被告吳德光之承受訴訟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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