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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郭悅枝
劉陳美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後龍慈雲宮
法定代理人 林海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84號請求增減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上訴人等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 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翁郭悅枝│ 331,240元 │ 5,460元 │
├────┼──────┼───────┤
│劉陳美佐│ 436,490元 │ 7,1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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