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25,201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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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曾榮二
被 告 杜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造橋鄉○○路92號1 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房屋稅繳款書之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800 元。
又原告請求被告所積欠之房租30,000元,及管理費7,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與上述之房屋價額合併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 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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