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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黃茂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魏漢逸
黃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移轉登記357 地號土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69 元(計算式:4,878.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0 元×應有部分188/4867=244,96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備位聲明請求移轉登記328 地號土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44,453 元(計算式:3,683.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0 元×應有部分188/3683=244,4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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