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51,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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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戴富華
被 告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號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1,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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