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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周芸安
被 告 林嫦芬律師即被繼承人郭國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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