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71,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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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賴世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偉誠、蕭棋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查本件依原告陳述之事實及理由,訴外人陳桂蘭、蕭勝光分別為被告劉偉誠、蕭棋文之法定代理人,請求訴外人陳桂蘭、蕭勝光與被告劉偉誠、蕭棋文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是否追加陳桂蘭、蕭勝光為被告?

三、被告劉偉誠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桂蘭、被告蕭棋文及其法定代理人蕭勝光等4 人之住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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