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訴,219,201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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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謝葉月蓮

訴訟代理人 謝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叁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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