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訴,363,201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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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 告 王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46 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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