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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振福
訴訟代理人 吳天民
原告與被告有絖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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