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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申梅枝
訴訟代理人 羅志禮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張世堂
被 告 湯國恩
被 告 湯國仁
被 告 張世松
被 告 林謝秀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素琴
被 告 黃美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政鑫
被 告 張德淦
被 告 張鼎春
被 告 張世炎(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世本(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世銘(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蘭雅(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哲維(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宜景(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羅張源水(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蘇張貞妹即張秀貞(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徐張文英(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㨗鑫(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楊珍妹(張永連之繼承人,歿)
被 告 劉振聲(張永連、劉楊珍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家聲(張永連、劉楊珍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宏聲(張永連、劉楊珍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淑媛(張永連、劉楊珍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劉英祥(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幸祥(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文貴(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達峯(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瑞花(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瑞玉(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乾錦(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乾銘(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林春齡(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秀珍(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林廷英(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范玉枝(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阿松(張永連之繼承人,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淑美
被 告 林洽民(張永連、林阿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玢玉(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愛萁(張永連、林阿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德明(張永連、林阿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瑞光(張永連、林阿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少光(張永連、林阿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翠光(張永連、林阿松之繼承人)
被 告 邱運水(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國光(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啟光(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明媛(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淑媛(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良媛(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文齡(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錦蘭(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金雲(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坤和(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羅秀珠(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鎮雄(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月蓮(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謝運妹(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淑美(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楊徐金妹(張永連、楊世烜之繼承人)
被 告 葉秋碧(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楊子漩(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楊世烜(張永連之繼承人,歿)
被 告 楊貞從(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楊碧從(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楊碧玲即楊檸寧(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楊貴美(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楊徐鳳英(張永連之繼承人,歿)
被 告 楊國順(張永連、楊徐鳳英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楊淑松(張永連、楊徐鳳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楊秀松(張永連、楊徐鳳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楊育禎(張永連、楊徐鳳英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源興(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讚魁(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漢鍾(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秀雲(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永標(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瑞均(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瑞堂(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慧茹(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喬羽(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秀金(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秀香(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修志(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修定(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芬琴(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子容(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雲淡(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雲煌(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邱月鳳(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劉邱美鳳(張永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鏡春(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鏡堂(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張年妹(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鍾張純妹(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張景雲(張阿發之繼承人,歿)
被 告 謝富能(謝張景雲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秀金(謝張景雲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秀櫻(謝張景雲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秀琴(謝張景雲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秀純(謝張景雲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鏡明(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鏡雄(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鏡爐(張阿發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堉慈(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玉欣(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淑美(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賴玉英(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水光(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平妹(張阿發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張未妹(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信光(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國光(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政光(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全美(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曾來妹(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李梅妹(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文光(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曾貴美(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曾貴香(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成妹(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池寶妹(張阿發之繼承人,歿)
被 告 張鏡梅(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羅員妹(張阿發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鏡良(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鏡郎(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鏡木(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瑞貞(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邱張瑞松(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朋明(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建辰(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建誼(張阿發、張池寶妹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吳日(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鏡來(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世清(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田張瑞春(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瑞琴(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瑞壬(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張雲順(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張雲芬(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詹德君(張阿發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素珍
被 告 詹德枝(張阿發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古秀英
被 告 徐增松(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徐增雲(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徐蘭英(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徐蘭香(張阿發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佩陸
被 告 潘徐桂香(張阿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明宗(劉幸祥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明順(劉幸祥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明昌(劉幸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所示關於「李秀珍」記載,應更正為「林秀珍」;
關於「鄭林延英」應更正為「鄭林廷英」;
關於「林達峰」應更正為「林達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關於「李秀珍」之記載係「林秀珍」,關於「鄭林延英」則係「鄭林廷英」,關於「林達峰」為「林達峯」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至聲請意旨認關於「楊檸寧」應更正為「楊碧玲」乙節。查本件係於101 年11月29日判決,惟被告楊檸寧乃於102 年7月31日始為更名,足見宣判時其姓名並無誤載之情事,是就此部分之聲請,核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編│原判決│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
│號│欄位 │(誤寫部分)│(正確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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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李秀珍 │林秀珍 │原判決第2 頁第26行。│
├─┼───┼──────┼──────┼──────────┤
│2.│主文 │李秀珍 │林秀珍 │原判決第9 頁第21行。│
├─┼───┼──────┼──────┼──────────┤
│3.│附表一│李秀珍 │林秀珍 │原判決第16頁「原共有│
│ │ │ │ │人之繼承人即被告」欄│
│ │ │ │ │中「張永連」部分第7 │
│ │ │ │ │行。 │
├─┼───┼──────┼──────┼──────────┤
│4.│當事人│鄭林延英 │鄭林廷英 │原判決第2 頁第28行。│
├─┼───┼──────┼──────┼──────────┤
│5.│主文 │鄭林延英 │鄭林廷英 │原判決第9 頁第21行。│
├─┼───┼──────┼──────┼──────────┤
│6.│附表一│鄭林延英 │鄭林廷英 │原判決第16頁「原共有│
│ │ │ │ │人之繼承人即被告」欄│
│ │ │ │ │中「張永連」部分第7 │
│ │ │ │ │行。 │
├─┼───┼──────┼──────┼──────────┤
│7.│當事人│林達峰 │林達峯 │原判決第2 頁第16行。│
├─┼───┼──────┼──────┼──────────┤
│8.│主文 │林達峰 │林達峯 │原判決第9 頁第20行。│
├─┼───┼──────┼──────┼──────────┤
│9.│附表一│林達峰 │林達峯 │原判決第16頁「原共有│
│ │ │ │ │人之繼承人即被告」欄│
│ │ │ │ │中「張永連」部分第5 │
│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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