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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劉聰(即黃正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8 日刊登於民眾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0 年9 月1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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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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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股票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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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79NZ-0000000-0 │ │1 │14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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