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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謝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
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 紙,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 紙,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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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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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000000-0 │普通股 │1 │15 │ │
├──┼───────────────┼─────────────┼──────┼───┼─────┼───┤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000000-0 │普通股 │1 │100 │ │
├──┼───────────────┼─────────────┼──────┼───┼─────┼───┤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0 │普通股 │1 │9 │ │
├──┼───────────────┼─────────────┼──────┼───┼─────┼───┤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0 │普通股 │1 │1 │ │
├──┼───────────────┼─────────────┼──────┼───┼─────┼───┤
│00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8 │ │
├──┼───────────────┼─────────────┼──────┼───┼─────┼───┤
│00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000000-0 │普通股 │1 │5 │ │
├──┼───────────────┼─────────────┼──────┼───┼─────┼───┤
│00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0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
│00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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