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1,建,11,2015081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東嶸企業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泗龍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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