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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高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枝
被 告 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訴訟代理人 黃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固有明。
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頭份鎮○○里○○路1062號,惟兩造所簽訂工程合約書第13條已約定關於合約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
原告起訴後依據上開合約書之約定追加以承攬報酬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是本件顯係因上開工程合約而涉訟,自應依兩造之上開約定定管轄法院即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兩造復於本院審理時陳明願依上開約定為之;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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