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1,司養聲,3,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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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徐埕光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沈堯弘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徐埕光(男,民國4 年11月5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沈堯弘(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母陳惠珍係夫妻關係,被收養人之生父沈澄華已於60年1 月9 日死亡,茲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雙方訂立收養契約書、在職證明書、所得證明、除戶戶籍謄本等文件,並得被收養人之配偶蔡月鳳之同意,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

復按收養乃係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發生親子關係所訂立之身分上契約,故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須就收養達成合意,始得成立。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徐埕光於101 年2 月1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認可其收養被收養人沈堯弘為養子,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委託書等件為證。

又本院通知收養人徐埕光、被收養人沈堯弘於101 年2 月22日到庭就本件收養事件表示意見,收養人徐埕光未到庭,僅被收養人沈堯弘到庭陳明收養人徐埕光現於衛生署苗栗醫院住院中,已成木僵狀態,可睜眼,無言語,無動作等語(見101 年2 月22日訊問筆錄),並提出衛生署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憑。

復經本院依職權於同年3 月5 日至收養人徐埕光住處進行訊問,只見收養人徐埕光躺臥病床上,臉帶氧氣罩,手腳無力,惟右手會不自主抖動,本院呼喚收養人徐埕光之姓名,徐埕光之眼球雖有移動,惟對本院詢問之問題皆無回應(見101年3 月5 日勘驗筆錄),從而,本院無法確認收養人有收養被收養人之意,更無從認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達成收養合意,自難就本件收養予以認可,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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