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協 議 筆 錄
101年度家協字第7號(恩)
聲 請 人 林欣田
號
代 理 人 陳由銓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素真
相 對 人 林秀芳
7弄19號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林詩峰
相 對 人 林佳縈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林宣
02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家協字第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家事協商一成立協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太正
書記官 黃秀娟
通 譯 張倚禎
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 林欣田 到
複代理人 蘇素真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林宣 到
林詩峰 到
調解委員 陳賜良 到
協議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林秀芳、林宣、林佳縈、林詩峰願自民國101 年4 月起每人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秀芳、林宣、林佳縈、林詩峰本件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聲請人 林欣田 複代理人 蘇素真 相對人兼代理人 林宣 林詩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黃秀娟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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