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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廣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宏
訴訟代理人 張錦煌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伯舒
訴訟代理人 蔡政勳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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