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2,簡上,26,2014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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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上訴人 辛楠即辛涁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二行、第三行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所為102 年度簡上字第2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第二行、第三行關於「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係「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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